GB50117-2014 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21 砌体沉淀池、蓄水池
21.1 一般规定
21.1.1 本章适用于砌体沉淀池、蓄水池的抗震鉴定。
21.1.2 砌体沉淀池、蓄水池,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:
1 6度时,应检查池壁厚度、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、池壁交接处的连接,以及易掉落伤人的水池附属部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情况。
2 7度~9度时,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外,尚应检查池壁墙体布置的规则性,圈梁、构造柱与池壁墙体的连接构造等。
21.1.3 砌体沉淀池和蓄水池外观和内在质量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砌体结构不应空鼓,应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;
2 混凝土构件可仅有少量微细裂缝或局部剥落,钢筋应无外露、锈蚀。
3 整体结构应无明显变形、倾斜或歪扭。
21.1.4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,可不进行抗震验算,但应满足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:
1 7度地面式沉淀池、蓄水池。
2 7度和8度时的半地下式沉淀池、蓄水池。
21.1.5 现有砌体沉淀池和蓄水池的抗震鉴定,应按结构形式、材料实际强度、构件连接,以及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,对其抗震能力进行评定。
21.1.6 A类砌体沉淀池、蓄水池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。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,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;不符合第一级鉴定时,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,应在第二级鉴定中对其抗震承载力进行验算后作出判断。
B类砌体沉淀池、蓄水池应进行抗震措施检查,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。
条文说明
21.1 一般规定
21.1.1 本条给出本章的适用范围,浓缩池不适用砌体结构。
21.1.2 根据设防烈度的不同,逐步提高需重点检查的要求。
21.1.4 半地下式和地面式沉淀池、蓄水池在地震时,由于重心较低,震害甚少,因此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不进行抗震验算。
21.2 A类砌体沉淀池、蓄水池抗震鉴定
(Ⅰ)第一级鉴定
21.2.1 砌体浓缩池、沉淀池、蓄水池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普通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,不宜低于MU7.5,且不宜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。
2 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,不宜低于M7.5。
3 砌筑石材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,不宜低于MU30。
4 构造柱、圈梁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,不应低于C13。
21.2.2 沉淀池和蓄水池的连接构造,应着重检查下列内容:
1 池壁构造柱的位置,宜符合表21.2.2-1的要求。
表21.2.2-1 A类砌体沉淀池、蓄水池构造柱设置要求
表21.2.2-1 A类砌体沉淀池、蓄水池构造柱设置要求
2 构造柱截面及配筋,宜符合下列规定:
1)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240mm×240mm;
2)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∮12,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,且在柱上下端宜加密。
3 水池应设置圈梁,圈梁设置应符合表21.2.2-2的要求。
表21.2.2-2 A类砌体沉淀池、蓄水池圈梁设置要求
表21.2.2-2 A类砌体沉淀池、蓄水池圈梁设置要求
4 圈梁截面及配筋,宜满足下列规定:
1)圈梁截面不宜小于240mm×240mm;
2)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∮12,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。
5 墙体相交处应咬槎较好;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,沿墙高每500mm宜设有2∮6拉结钢筋。
6 无筋砌体的导流墙,宜与池壁、立柱或顶盖构件有可靠拉结措施。
(Ⅱ)第二级鉴定
21.2.3 A类砌体沉淀池、蓄水池,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。验算结果不满足要求时,应采取加固等措施。
条文说明
21.2 A类砌体沉淀池、蓄水池抗震鉴定
21.2.2 对沉淀池、蓄水池的整体性连接,特别是构造柱、圈梁作了规定。9度地区不宜采用砌体水池,但考虑到实际现状,仍对9度现有砌体水池提出相应的要求。
21.3 B类砌体沉淀池、蓄水池抗震鉴定
(Ⅰ)抗震措施鉴定
21.3.1 砌体沉淀池、蓄水池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普通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,不宜低于MU10,且不宜低于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。
2 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,不宜低于M10。
3 砌筑石材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,不宜低于MU30。
4 构造柱、圈梁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,不应低于C18。
21.3.2 整体性的连接构造,应着重检查下列内容:
1 池壁构造柱的设置,应符合表21.3.2-1的要求。
表21.3.2-1 B类砌体沉淀池、蓄水池构造柱设置要求
表21.3.2-1 B类砌体沉淀池、蓄水池构造柱设置要求
2 构造柱截面及配筋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构造柱截面不应小于240mm×240mm;
2)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∮14,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,且在柱上下端宜加密。
3 水池应设置圈梁,圈梁设置应满足表21.3.2-2的要求。
表21.3.2-2 B类砌体沉淀池、蓄水池圈梁设置要求
表21.3.2-2 B类砌体沉淀池、蓄水池圈梁设置要求
4 圈梁截面及配筋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圈梁截面不应小于240mm×240mm;
2)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∮14,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。
5 墙体相交处应咬槎较好;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,沿墙高每500mm应设有2∮6拉结钢筋。
(Ⅱ)抗震承载力验算
21.3.3 B类砌体沉淀池、蓄水池,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。验算结果不满足要求时,应采取加固等措施。
条文说明
21.3 B类砌体沉淀池、蓄水池抗震鉴定
21.3.2 对沉淀池、蓄水池的整体性连接,特别是构造柱、圈梁作了规定。9度地区不宜采用砌体水池,但考虑到实际现状,仍对9度现有砌体水池提出相应的要求。
21.3.3 现行国家标准是指《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32。